摘要:关于宪法概念在中国的移植与嬗变,既往的宪法史研究业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梳理与分析,为中国宪法学知识的自主性识别奠定了良好基础。 ...
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是与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人口、宗教具有密切关系的行为规则,这些影响法的各种因素可以视为法背后的精神。
[155]同时,他也一针见血地指出,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够成为美国联邦宪法变迁的主要推动力恰恰是由于其宪法修正案通过的难度过大所致。[138]理念层面对宪法解释的重视并未通过实践加以贯彻。
最为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试行)还专门确立了管辖权争议的处理规则。[8]有学者指出,反复地局部修宪一直在宪法进化历程中居于垄断或排它性的地位。虽然宪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根据国家实际情况的发展和需要,也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决不能轻易修改。同时,立法者、决策者的程序偏好进一步在我国,立法成为主流的宪法发展模式只是验证,而非创造了上述规则。相反,修改宪法和解释宪法这两种方式都未受到附加的限制。
[13]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页。下文将重点截取一些重要的立法展现这种宪法制度变迁的方式及其产生的制度意义。[58]1992年,以色列经历了一次不大不小的宪法革命:1992年3月,以色列议会(Knesset)通过了两部基本法:《人的尊严与自由》(Basic Law: Human Dignity and Liberty)和《职业自由》(Basic Law: Freedom of Occupation)。
各国法官在解释宪法权利时相互援引判例的例子很多。[95]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又处理了魁北克省单方脱离加拿大的问题。[139]欧盟启动了欧盟宪法法院会议(Conference of EU Constitutional Courts),每年召集各国宪法法院法官进行交流。各国高等法院对于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引用和参考已经蔚然成风,一些国家的宪法文本里甚至明确规定国际法是其国内宪法的一部分。
托克维尔在十九世纪的名言——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用来描述当代世界很多国家或许更为合适。例如,在加拿大通过《权利和自由宪章》(1982)之后,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当中宣布政治和外交问题同样可以由司法进行处理,继而处理加拿大政府允许美国在加拿大领土上进行巡航导弹试验的合宪性问题。
在十四年之内,总统运用宪法第48条多达两百五十余次之多。[99]更为激进的是太平洋岛国斐济。并且,法国宪制遵循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将立法机关看做公意(general will)的代表,而公意是会不犯错误的,因此并不接受、甚至明确拒斥司法机关从事宪法审查的权力。[103]一国内部的政治权力越是分散和碎片化,司法机关就越具有可能性扩张自己的权力。
[56]新西兰1990年制定了《权利法案》,赋予法院有限的司法审查权。人权保障是宪法的天条。[25]Albert 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Nabu Press,2010, pp.3-4(1897).[26]Jeremy Jennings, From ‘ Imperial State to 1 Etat de Droit : Benjamin Constant, Blandine Kriegei and the Reform of the French Constitution,in Constitutionalism in Transformation: European and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Richard Bellamy and Dario Castiglione, eds., Blackwell Publishers,1996, pp.76-78.[27]Martin Shapiro, Globalization of Law,1 Ind. J. Global Legal Stud.37,pp.45-50(1993).[28]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8].Donald S. Lutz,The States and the U. S. Bill of Rights,16 S. Ill U. L. J.251,251-258(1992)。
我知道,我自己与美国、津巴布韦、南非以及以色列等国法官建立起来的友谊,使我能够与他们就我们法院和他们法院的判决以及跨境的案件进行探讨交流。[93]二是国家安全、外交事务等重大政治问题。
因此,宪法全球化最终触及到了民族文化特殊性问题。[106]该宪法法院开始回到个人权利保护的宪法裁决中,对于政治问题采取避让态度。
魏玛在十四年之内经历了二十一任政府。何帆:《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63]1950年,欧洲六国(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与荷兰)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67]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为代表的区域自由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也开始呈现出宪法特征,其决策体制和权利保护与美国宪法中的联邦制和契约自由保护有着明显的类似,其条约解释也开始逐渐采用美国宪法解释的方法。[52]后冷战时代另一个值得强调的制宪事件发生在南非。美国人秉承一种宪法民族主义(constitutional nationalism):一个民族的宪法产生于、并体现和希望持续应对该民族特殊的处境,特别是其历史和政治文化。
Carl J. Friedrich, Rebuilding the German Constitution II,43 Am. Pol. Sei. Rev.704,705-06(1949)( quoting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Grundgesetz ][Gg][ Basic Law], May 23,1949, BGBL I at pmbl.(Ger.).此处中文译文为笔者试译。一方面在二战之前业已推进:工业经济的发展使得各国实际的治理权力落于技术专家控制的行政机关和管制机构当中。
Donald s. Lutz,The State Constitutional Pedigree of the U. S. Bill of Rights22 Publius, Spring 1992, at 19-20,27-29. Lutz教授认为,美国《权利法案》并非起源于英国《权利法案》,而是殖民地时期各州所颁布的权利法案,尤其是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越是动乱,就越会出现法院出面裁决重大政治事件的现象。
[9] Alexander M.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u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2 pp.4-14.[10] Mary Sarah Bilder,The Corporate Origins of Judicial Review,116 Yale L. J.502(2006).[11] Marbury v. Madison,5 U.S.137(1803).[12]《魏玛宪法》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源于自身宪法设计的缺陷。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宪法司法化的热潮,放在宪法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理解会变得更为清晰。
[135]法官不再仅仅服务于祖国,而是成为了跨国的职业人士。更为重要的是,该条约创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人权法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成文宪法-权利法案-司法审查三位一体的新宪政体制成为了世界性的大潮流。英国议会有权制定或废除任何法律。
虽然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也曾颁布一个《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1689),并被认为是现代世界上第一个明确列举权利的政治文件,但它与美国《权利法案》有很大的区别:一,英国《权利法案》不仅仅列举了个人权利,而且很多篇幅用来规定政府结构。虽然比较宪法的材料和学说(尤其是各国的司法判例和教义)并非必然对于中国处理相关有较为直接的借鉴意义,但至少会为中国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思考中国问题提供新的参考,其引发的问题也会给我们思考宪法问题提供新的启示和灵感。
[96]与之类似,俄罗斯宪法法院处理了车臣共和国分离主义的问题,判定俄罗斯宪法反对单方面的分离举动,并认为叶利钦总统发布的镇压令属于总统的权限范围之内。比如,在2004年的Al-Kateb v. Godwin一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科比(Michael Kirby)法官认为,在处理《宪法》规定不甚明确的问题时,宪法解释应当遵循既定的国际人权法规范。
世界上几乎每天都有高等法院做出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如正当程序权利、隐私权、平等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的宪法判决。2003年的Grutter v. Bollinger案和Gratz v. Bollinger案涉及美国大学招生中的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金斯伯格大法官在两案都援引了外国法律(包括加拿大、欧盟和南非)或国际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总而言之,当前世界各国宪法体制的趋同现象以及司法审查的国际化趋势是历史境况、社会发展和政治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产物。其中一个重大事件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宪法化。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全球法律论坛(Global Law Program)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全球宪政论坛(Global Constitutionalism Seminar )每年邀请世界各国最高法院或者宪法法院的法官进行交流活动。[85]典型的例子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宣判的著名的布什诉戈尔案,开创了由法院决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选举结果的先河。
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欧共体。该条约同时确立了包括部长会议(Council of Ministers)和欧洲议会的两院制的欧盟立法机关。
[152]随意引用外国法将会威胁一国宪政的独特性。用成文的方式体现人权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83]Mark Tushnet, Law and Prudence in the Law of Justiciability: The Transformation and Disappearance of the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80 N. C. L. Rev.1203(2002).[8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0页。美国主流的宪法学说和司法判例仍然固守自己的宪法传统,执着于自身的宪法文本,而不注意国际的宪法资源。